湖南科技大学建筑与设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和我校《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20]47号)文件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高层次人才的目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读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评奖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科各项安排;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 参评国家奖学金,原则上需在读研期间已获校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荣誉。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学业成绩平均分必须在85分及以上,所有课程和培养环节无不及格现象。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在一等学业奖学金中评选产生。
4、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学院认定的期刊公开发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作品)1篇(以已发表论文原件为准,不含录用通知和网络首发)。
5、学制内全日制在读的二年、三年级研究生。
6、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7、没有无故旷课和不按时缴费、注册的现象。
8、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无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建筑与设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 委员: 院长、书记
副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副院长、副书记
成 员: 学工办主任、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3人、班主任代表1人,研究生代表3人。
第七条 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类别进行指标分配。具体为:
(1)当只有1个指标时,不分研究生类别,直接按积分制综合测评分数取最高分分配;
(2)当指标数超过2个且为偶数时,指标数按照学术型、专业型1:1分配;
(3)当指标数超过2个且为奇数时(≥3)时,剩余的1个指标不分研究生类别,按积分制综合测评分数取最高分分配。
(4)当出现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积分制综合测评分数相同时,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票决方式分配,赞成票数多(必须过半数)的优先。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实施细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在指定要求日期之前积极申请,并提交相应表格及附件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两面打印)、建艺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分汇总表(一式一份)、国家奖学金汇总表(一式一份),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要求如下:
(1)发表的论文(作品)须提供全部复印件,论文检索须附具有检索资质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材料。
(2)专利须提供相对应的专利证书(不含专利受理材料)复印件。
(3)奖励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材料。
(4)未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视为成果无效。
2、导师推荐、审核科研成果等附件材料,并在推荐表与科研成果附件签字。
3、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4、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申诉时间和渠道
1、研究生如对学院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请复议,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将复议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2、研究生如对学院复议结论或学校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在接到复议结论或学校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小组须对申诉人反映的问题予以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法
1、研究生按学科专业分为:设计学学术型研究生、建筑学学术型研究生、艺术硕士(艺术设计领域)专业型研究生、设计硕士专业型研究生4个类别,根据类别、学生人数和评奖比例进行指标核算。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学院采用积分制综合测评对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选。
2、积分制综合测评主要考察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与创新实践、政治学习及思想品德表现、其他突出成绩等情况,以评分方式进行评定,评分方法具体见本细则第五章至第八章,其中科研成果为从入学到申请日期间获得的成果(已获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报时,除学业成绩外,其余各项均只计算上次申报未使用过的成果)。
3、不满足评选条件,但在某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研究生,并且超过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总人数 1/2 的委员签字推荐,可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与创新实践、政治学习及思想品德表现、其他突出成绩等四个方面。申报综合测评积分公式如下:
M=0.3M1+0.5M2+0.1M3+0.1M4
其中:
M1——学业成绩平均分;
M2——科研成果与创新实践;
M3——政治学习及思想品德表现;
M4——其他突出成绩加分。
第五章 学业成绩测评(M1)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平均分=全年度学位课成绩总和/全年度学位课门数×60%+全年度非学位课成绩总和/全年度非学位课门数×40%(免修成绩不计算)。
(注:考查课成绩计算标准:优-90分,良-84分,中-74分,及格-60分)
第六章 科研成果与创新实践测评(M2)
第十三条 M2为学生学术研究成果的评分之和,包括发表论文(作品)、出版专著(作品)、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获得科技奖励等。所有成果应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科研论文计分办法
(1)研究生发表论文计分办法
刊物级别 |
学校认定的顶级期刊 |
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 |
学校认定的重要期刊 |
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 |
北大核心期刊 |
学院认定的期刊 |
其他期刊或会议论文(有书号) |
每篇分值 |
60 |
40 |
30 |
20 |
15 |
6 |
3 |
(2)研究生创新论坛优秀论文计分办法
类别 |
研究生创新论坛优秀论文 |
省级 |
校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每篇分值 |
6 |
5 |
4 |
3 |
2 |
1 |
要求:(1)论文的认定以已发表论文原件为准(不含录用通知和网络首发);
(2)国际国内会议论文公开出版(有书号),且在大会宣读的,每篇记6分(含会议论文出版计3分)。
注: (1)论文必须为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
(2)增刊、专刊、专辑、内刊等均不算;
(3)论文必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 学生第二作者发表,其他排名均不计分。
(4)期刊上发表的专业作品(独立版面),按在相应级别论文的1/2计分,且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两篇及以上的均以1篇(幅)计算。
2、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作品集、教材等计分办法
完成情况 级别 |
学术著作、作品集、各类专辑(集)等 |
教材、译著、编著等 |
独立完成 |
20 |
10 |
合作第一作者完成 |
16 |
8 |
合作第二作者完成 |
6 |
4 |
3、参加科研项目计分办法
根据参加科研情况及表现,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项目类别 |
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主持人 |
地市级项目主持人 |
校级项目主持人 |
企业横向主持人(进账1万) |
省部级及以上项目(限署名排名前4) |
地市级项目(限署名排名前3) |
每项分值 |
20 |
10 |
4 |
4 |
2 |
1 |
项目类别 |
国家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主持人 |
省部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主持人 |
每项分值 |
立项12分 |
结题20分 |
立项6分 |
结题10分 |
|
|
|
|
|
|
|
|
|
备注: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研究生各类科研项目参照相应级别的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计分。入驻“科技小院”“设计中心”等平台的研究生不加分。
4、学术类奖励计分办法
(1)政府主办的科技竞赛获奖计分办法(以学校认定或获奖证书盖章为准)
完成情况 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特等奖 |
独立完成 |
60 |
30 |
10 |
7 |
合作第一作者完成 |
50 |
25 |
8 |
7 |
合作第二作者完成 |
20 |
10 |
4 |
—— |
一等奖 |
独立完成 |
50 |
20 |
8 |
5 |
合作第一作者完成 |
40 |
15 |
6 |
5 |
合作第二作者完成 |
15 |
8 |
3 |
—— |
二等奖 |
独立完成 |
30 |
10 |
4 |
3 |
合作第一作者完成 |
25 |
8 |
3 |
3 |
合作第二作者完成 |
10 |
4 |
2 |
—— |
三等奖 |
独立完成 |
20 |
7 |
2 |
1 |
合作第一作者完成 |
15 |
5 |
1 |
1 |
合作第二作者完成 |
8 |
3 |
—— |
—— |
不评等级奖的科技作品,获优秀奖或入选(第一作者) |
10 |
4 |
—— |
—— |
注:所有获奖以证书为准(不含获奖公示);金、银、铜奖原则上等同于一、二、三等奖;同一作品参加各级竞赛,不能重复计分。
(2)专利、资格证书、展览等计分办法
国家专利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专利 |
40 |
8 |
4 |
资格认证 (行业技能) |
国家级(国际)行业机构认证 |
省级以上行业机构认证 |
15 |
8 |
举办展览(学院及以上机构认可) |
个人展(40件作品以上) |
联展(4人以内,个人作品在20件以上) |
30 |
15 |
|
|
|
|
|
注:专利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同等计分;其他情况均不计分。
第七章 政治学习及思想品德测评(M3=M3-1+M3-2)
第十四条 本项考察研究生参加学校和院里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种活动情况,思想政治品德表现良好。
1. 公共服务计分(M3-1):指研究生担任学生干部为学校、学院、班级同学服务情况。
经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相关师生组成考核小组,对相应研究生干部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打分(担任多个职务的以最高职务核算,在基准分基础上根据工作考核结果上下浮动20%以内)。
研究生干部考核小组成员: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副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及研究生代表(根据干部类别,遴选学生代表3人)。
研究生干部类别基准分 |
分值 |
校、院研究生会主席 |
8 |
校、院研究生会团副、副主席、学生党支部支部书记及副书记、兼职辅导员 |
7 |
研究生会部长、学生党支部支部其它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班长 |
5 |
研究生会副部长、团支书、学习委员 |
3 |
创新工作室负责人 |
2 |
2. 公共活动获奖计分(M3-2):指个人(或社会实践活动第一负责人)获校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获奖计分。
类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 |
国家级 |
20 |
12 |
8 |
4 |
2 |
省级 |
8 |
4 |
3 |
2 |
1 |
市厅级(含校级) |
4 |
3 |
2 |
1 |
—— |
第八章 其他突出成绩(M4)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个人或排名第一)在校期间获得的综合类荣誉称号计分。同一活动获多个荣誉的,以最高加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注:以荣誉证书落款的政府/学校/学院盖章为准,非有效章不计分。
类别 |
市厅级 |
县处级 |
乡镇级 |
村级 |
校级 |
院级 |
分值 |
20 |
10 |
5 |
1 |
3 |
1 |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位课平均成绩由本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审核;学术活动得分、 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比赛及学校评奖评优者得分等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院研究生学生会负责审核;科研成果得分由相关专家组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筑与设计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 施,原相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大学建筑与设计学院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