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 来源:chenlin发布时间:2014-06-13 18:34
科大政发[2010]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自强自立意识的重要途径,是资助贫困学生的有效措施。学校倡导和支持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报酬,以补充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坚持“扶贫励志”的理念,坚持“帮贫助困、服务学生、提升自我”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本着勤奋、诚实、负责的态度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的组织机构为校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有关勤工助学的各项日常工作实施归口管理,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与引导。
第六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不得在学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性活动。学校各单位新增设或变更勤工助学岗位,须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否则,不予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生活俭朴、品行端正、吃苦耐劳,符合申报岗位的基本要求;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
4、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采取组织安排与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双向选择,优先困难,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录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习成绩好及学有专长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必须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须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可酌情放宽。否则,不予支付劳动报酬。具体做法:
1、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求情况张贴招聘广告;
2、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并持各学院的推荐信,到有关单位应聘;
3、各用人单位根据条件择优录用,并将录用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
4、因特殊原因或经考核不称职需更换勤工助学名单的,各用人单位须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办公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切实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正常因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物品,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发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用人单位及勤工助学的学生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勤工助学分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保洁、后勤服务、巡逻保卫、助管、助教、助研、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等为主要内容。固定性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固定性岗位原则上每学期调整一次,临时性岗位根据用人单位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学校后勤、产业等部门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机关和各学院如果长期使用学生勤工助学来代替单位一部分劳动工作量的,由校人事处审核编制。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以及有辐射、有严重污染等对人体有危险的劳动,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各单位均不得安排学生在这些岗位上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需在学校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校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应向学校学生工作处申报,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在学校招聘学生。招聘时须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协议书中须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及用工事故的处理办法和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五条 校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需要在校园内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和有关单位申请,申请中须写明服务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形式、时间、地点、用工人数、报酬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在准许的范围内进行,学生工作处、宣传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及其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学院联系的各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到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办公室不定期将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向全校学生公布,按照招聘原则,择优录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奖惩和考核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工资标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勤工助学经费、生活物价水平以及工作量的强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
1、校内固定性岗位劳动报酬根据不同岗位及任务按月计酬,一般每月为150-300元/人;临时性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
2、寒暑假期间校内固定性岗位一般每天15-20元/人,特殊情况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工作内容和完成质量核定。
3、校外勤工助学工资按照《用工协议》等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保护学生通过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贫困的原则,不得虚报、多报劳动量以套取劳动报酬,杜绝有岗无人、有人无岗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济实体单位和科研项目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应从实体创收、管理经费或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其劳动报酬。为鼓励这些单位或项目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其劳动报酬可以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30-50%。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用人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指导,从劳动态度、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态度不端正、劳动不认真、违反规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当月部分甚至全部劳动报酬。对于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期末,各用人单位要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自行到社会兼职打工(包括家教)的学生,各学院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占用上课学习时间。对因在外打工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学院要了解其原因及实际困难,属无故旷课者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及时告知家长,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盗用学校名义以及学校财产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一经发现,从严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五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为:
1、学校每年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
2、其他经费。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工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使用及发放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以确保经费的落实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
1、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2、购置校内勤工助学所用劳动工具;
3、奖励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4、支付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