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发[2018] 12号
关于发布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学生
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日常工作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关于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 实施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习考勤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同学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同学们营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学院将加强学风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学生学习相关要求如下:
(一)学生需严格遵照上课时间安排,按时到达上课教室上课,做到不迟到、不缺到、不早退。
(二)在老师上课期间,学生应认真听讲,做到不睡觉、不随意走动、不讲话、不吃东西,保证良好的教学氛围。
(三)学生上课时应选择穿着合理,不宜穿拖鞋、背心等过分外露的衣服或过短的裤子、裙子进教室。
(四)学生上课时应坐姿端正,不宜左倒右歪、把身子靠在桌子上或把头伏在桌子上。
(五)鼓励学生上课积极发言、主动发言,和老师对话,和同学讨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六)课堂上不允许看教材以外的书籍或玩教材以外器具。
(七)学生在上课铃响后,应主动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以免影响教学或学习。
(八)学生在自习时应保持教室及走廊安静,不允许玩手机、吃东西,确保高质量的学习。
第五条 课堂考勤主要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为被抽查班级上课课间休息时间,检查地点为被抽查班级上课教室。
第六条 每周大一学生将被抽查8课时、大二学生将被抽查6课时、大三学生将被抽查4课时、大四及大五学生将被抽查2课时。
第七条 为保证大一新生能迅速的适应大学生活,有充分的课后学习时间,大一各班每周需自行安排自习,学院学习部将会进行检查。
第八条 相关学生应在自习上课前到达教室,届时学习部人员随机时间签到或点到,签到后须在教室认真自习。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而不能上课、不能参加自习的学生应提前办理好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假条待办需在周五中午12:00前上交给学习部。
第三章 安全保卫
为加强学院宿舍管理安全,确保学生财产和生命,真正做到宿舍安全定期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防范在前,责任到人,失责必究的工作机制,确保学院宿舍安全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学院治保部将加强对安全问题的监管。
第十条 治保部将不定期检查宿舍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宿舍的门、窗、屋面、屋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是否畅通。厕所、围墙、门及门垛是否有安全隐患。
(二)宿舍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垂直断裂现象,注意钢构件的锈蚀、变形等情况。
(三)宿舍内外墙皮和天花板的粉刷层有无空鼓和脱落的危险。
(四)学院供电供水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特别是电线是否老化,接头是否安全;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五)防火、防盗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六)宿舍内是否存在大功率电器,即超过500W或对宿舍电路存在威胁的用电器,常见的有热得快、煤气灶、电饭锅、小太阳、电吹风、电热毯、电磁炉、卷发棒等。
(七)宿舍是否存在私拉电线及窃电的情况。
(八)宿舍是否留宿异性。
(九)是否在宿舍内喂养猫、狗等宠物以及在教学楼、办公楼区域遛狗。
第十一条 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或接学校学院通知,检查时间将另作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严禁驾驶驾驶摩托车、电动车
第十四条 学生严禁私藏管制刀具、枪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诚实守信,不得出现以下失信行为:
(一)公开诽谤、侮辱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二)造谣、传谣造成不良影响。
(三)诬陷、骚扰、威胁他人。
(四)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
(五)购买、持有各类假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并造成不良影响。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
(七)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非法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擅自下水游泳。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过度饮酒,甚至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严禁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社团名义开展非法社团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吸毒、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吸食毒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参与或组织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学校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严格遵守校园管理规定,严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
第三章 宿舍管理
为加强我院的卫生管理工作,提升卫生质量以及同学们的卫生意识,加强卫生监督,同时为保障我院学生安全,避免出现夜不归宿的情况,我院将定期对宿舍卫生及晚、未归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门、窗、墙、开关、插座、地板卫生标准:
(一)寝室内所有的门及门框保持干净整洁,门口周边不允许摆放任何东西。
(二)寝室内所有窗户、纱窗保证干净,窗台除小型植株外,不允许摆放任何杂物。
(三)寝室墙壁干净整洁。允许张贴海报等装饰品。允许粘贴挂钩。
(四)所有开关、插座保持干净整洁。
(五)寝室内所有地面无杂物、无灰尘,保持洁净。
第二十六条 灯、柜、桌、椅、床卫生标准:
(一)寝室内所有灯管干净无灰尘,不得出现蜘蛛网等。
(二)寝室内所有的柜子(包括大厅的储物柜和宿舍的衣柜、书柜,以及部分宿舍放在阳台上的箱子)的柜顶、柜面、侧面抹拭干净。
(三)寝室内所有书桌的桌面物品摆放整齐。
(四)寝室内椅子整齐摆放在书桌下面,放在近门的一侧,椅子上不能有任何物品并且要擦拭干净;多余的椅子摆放到阳台,整齐摆放。
(五)床上各处灰尘擦拭干净,被子叠放整齐。如有大型玩偶(净高超过50cm)可摆放在被子靠墙一侧的缝隙里,对于空床位可以摆放衣服,但要有理有序。
(六)检查卫生时需将床帘打开,方便宿管部人员对床铺进行检查。
(七)床杆上不能悬挂任何东西,例如挂篮、衣架、插座等。
(八)阳台上不得有大型盆栽,除了摆放整齐的鞋,水桶以外,不得擅自饲养宠物,保持阳台内部干净整洁且无垃圾。
第二十七条 鞋、巾、箱、线、桶、盆摆放标准:
(一)允许使用鞋架,鞋架内鞋子摆放整齐。
(二)寝室内的毛巾、衣物需统一挂到阳台晾衣绳上。
(三)行李箱、储物箱摆放整齐。
(四)盆桶要求统一摆放到阳台或洗漱台下面,并且摆放整齐。
(五)检查时垃圾桶内垃圾不能超过垃圾桶的2/3。
(六)水桶紧靠饮水机摆放整齐,并且在检查卫生期间,须将饮水机所用插排收起。
(七)室内空气没有异味、清新整洁
第二十八条 洗漱间卫生标准:
(一)洗漱用品由高到低摆放整齐。
(二)洗手池里面不能有东西,需刷干净,不能有油漆、刷墙留下的石灰等。
(三)水槽保持干净,不能有水垢。
(四)镜子擦拭干净,无水印、无污渍,边框干净。
(五)墙壁干净,贴有瓷砖的地方要擦亮(瓷砖缝隙内不允许出现黑色污渍。
(六)所有水管擦拭洁白,无灰尘。
(七) 洗漱间窗户不允许挂任何东西(抹布等),玻璃擦拭干净。
(八)水龙头干净无灰尘。
(九)抹布叠放在一起,放入洗漱柜。
(十)拖把保持干净不能有味道,统一摆放到厕所进门右手边远门侧的厕所里,且整齐摆放。
(十一)地面不能有脏水渍、发丝。
(十二)水池里面不能放有拖把等卫生工具,不能留有污水。水池旁边的理石桌面不能放有任何杂物并且擦拭干净。
第二十九条 厕所卫生标准:
(一)厕所门擦拭干净,不能贴有任何灰尘。
(二)墙壁干净,贴有瓷砖的地方要擦亮(瓷砖缝隙内不允许出现黑色污渍)。
(三)便池内无残留黄色水垢,水锈,便池表面保持光洁、亮丽。
(四)地面擦拭干净,不能有水。
(五)水管擦拭干净,不能有污渍。
(六)厕所垃圾桶摆放在厕所角落并靠墙摆放,且在卫生检查期间不能有垃圾。
第三十条 我院卫生检查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学院采取卫生抽查制度,在12:10至12:40对各寝室进行检查,若在12:10至12:40之内未进行卫生检查,则视为检查完毕。每周二、周四中午对大一的寝室卫生进行检查;每周二中午对大二、大三的寝室进行检查,周二卫生检查不合格则周四复查。
(二)学生应在12:10之前将寝室卫生打扫按照规定要求整理完毕并在寝室等候宿管部人员检查,检查期间寝室成员不能躺在床上。
(三)在卫生检查中,对检查不合格的寝室给予相关通报情况。对检查优秀的寝室给予相关通报表扬,并登记下来,最终影响优秀寝室评选,以及寝室文明活动评选,评奖评优等。
第三十一条 我院对晚归、未归检查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一)寝室成员须于每天晚上22:00前自觉回到寝室,晚归检查时间为每周日至周四的22:00-22:40。
(二)检查人员有权利进入寝室检查,寝室长及其它成员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三)寝室成员不得干扰、妨碍、阻挠检查人员工作。被查到晚归的同学需在22:40前带一卡通、学生证、身份证三者之一到所在区域查寝负责人处报到,到其它区域负责人处报到为无效;没有证件,报到无效。
(四)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宿的同学,有请假条的同学寝室长应向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证明,没有请假条的请寝室长配合登记。
(五)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或接学校学院通知,晚归检查时间另作安排。
第四章 晨读
为响应学校号召,促进学生形成早睡早起的好习惯,加强身体素质,充分利用早晨的学习时间,学院实行晨读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有晨读安排的班级必须在7:10前到达晨读地点进行晨读。
第三十三条 晨读时间为7:10-7:40,严禁迟到、缺到、早退。
第三十四条 晨读期间不允许随意走动、吃东西。
第三十五条 大一、大二各班级要求每周任意三天组织晨读,晨读地点为北田或一二节上课教室。
第三十五条 签到要求:
(一)签到学生须携带并出示信息清晰的校园卡,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有序地在相应班级地点前排队早签。
(二)各班长需要等候到早签结束后签字确认班级签到情况,对于未到的同学进行说明或者出示相应假条。
(三)严禁代签。
第三十六条 请假人员需要在周五18点以前将有效假条发给体育部官方QQ。
第三十七条 上午一、二节课调换课程的班级,务必在前一天晚上联系体育部官方QQ。
第三十八条 体育部官方QQ会在前一天晚上22:00之前将早签通知发在班团工作群,若前一天晚上下大雨则第二天早签取消,若地面有积水,则根据第二天早上天气状况通知,各位班需团注意通知。
第五章 违纪处理办法
处理违纪学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程序、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课堂缺勤者,记旷课两学时并记为通报情况一次,对于迟到或早退者,记旷课一学时并记为通报情况一次。
(二)自习缺勤或早退者,记旷课一学时,迟到两次者,算一次缺到,缺勤或早退累计两次者算通报情况一次。迟到缺勤和早退次数较多者,需找辅导员解释情况。若有6人以上迟到缺勤或早退的自习学委重新安排。
(三)上课迟到、早退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院发红头文件警示。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学院发红头文件警示;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院发红头文件警示;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十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提供赌资或赌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非法同居、混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者,除暂扣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寝室内违规使用煤气灶、电饭锅、热得快、小太阳、电吹风、电热毯、电磁炉、卷发棒等大功率电器者记通报情况1次并暂扣器具;如果大功率无人认领,则视其为全寝拥有,寝室成员每人记通报情况1次。拒交上报辅导员,由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暂扣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凡因违规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
第四十五条 在学生宿舍区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学生宿舍区参与打麻将、骨牌者,除暂扣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在宿舍内私接电线、网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和按校园管理规定处罚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破坏公共卫生、喂养猫、狗等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宿舍区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用具,违者,除暂扣其用具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枪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失信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公开诽谤、侮辱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造谣、传谣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三)诬陷、骚扰、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购买、持有各类假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非法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学校规定,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冒用、盗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主动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发动、引诱他人参与网络借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校期间擅自下水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六条 酗酒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酗酒所致就医者,费用自理,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论处。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社团名义开展非法社团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参与或组织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 在学校组织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二条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宿舍卫生要求者给予以下违纪处理:
(一)下寝检查卫生时,不符合学院学生卫生检查标准的,记通报1次。
(二)寝室内有人在,但是不开门配合检查的寝室,记录“拒检”并对全寝室人员进行通报,记为通报情况1次。
(三)无人的寝室,若没有提前请假并出示相关证明,记录“寝室无人”并对全寝室人员进行通报,记为通报情况1次。
(四)卫生检查过程中,寝室长或者寝室成员拒绝在签字栏签字者,记录“拒签”并通报,记为通报情况1次(个人违纪项可记录床号)。
(五)检查期间对检查人员态度恶劣者,上报并由辅导员老师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十四条 违反宿舍卫生要求者给予以下违纪处理:
(一) 两次出现在22:40前销晚归的情况记一次晚归处理。
(二) 工作人员检查晚归时,不在自己寝室的同学记通报情况1次。
(三)卫生、晚归、未归通报批评总共累计达4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学院发红头文件警示,并接受辅导员教育谈话。
(四)当月之内卫生、晚归、未归通报批评总共累计达8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院发红头文件警示,并接受辅导员教育谈话。
(五)当月之内卫生、晚归、未归通报批评总共累计达8次以上者则取消本学年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资格以及取消本学年入党和评奖评优资格。
(六)当月之内卫生、晚归、未归通报批评总共累计达10次或以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接受辅导员教育谈话并将处分文件寄给家长。
(七)班级学生晚归、卫生情况纳入班级评奖评优考核,一个学期之内卫生、晚归、未归通报批评人数总共累计达12个以上的班级取消班级评奖评优资格。
(八)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的同学记缺到并给予通报情况1次;迟到2次或早退记一次缺到并进行通报批评。一个月内无故缺到累计4次通报批评,将处以警告处分,学院发红头文件警示。缺到4-8次者给以严重警告处分,学院发红头文件警示。缺到8次以上将记过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有严重抵触工作人员者(如:言语辱骂、动手打架),情况上报辅导员和分管老师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晨读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代签一经发现,直接通报代签者与被代签者,记通报批评1次。
(二) 随意走动、吃早餐、零食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晨读违纪次数按月结累通报计次数,本月累计次数下个月归零。
第六十八条 若对以上处理结果存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权益部官Q:2675936635或加入建艺维权群:740706658进行反馈。若权益部没有及时回复可向相应年级辅导员老师以及学工班主任进行反馈商讨。
13级辅导员郭 理老师: 15173286661
14级辅导员吴巧玉老师: 18173213908
15级辅导员刘 彩老师: 13789309226
16级辅导员曾联谊老师: 17773235499
17级辅导员杨伟昊老师: 17680323611
18级辅导员梅 杨老师: 18573206800
第六十九条 此方案从即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公示期间,如有任何疑问及特殊情况者,可将情况反映至各年级辅导员或副书记处。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志楼B107和B123)
学工办联系电话:0731-5829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