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发[2018] 5号
关于给予朱翰林、杨帆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朱翰林,男,2016级产品设计1班学生,学号:1516070113;
杨 帆,男,2016级中外建学1班学生,学号:1610150104;
朱翰林、杨帆同学于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1-12周违反日常管理制度累计达到10次,在此期间学院老师已多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了通报批评。朱翰林、杨帆同学没有改正,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朱翰林、杨帆同学警告处分。希望我院全体学生引以为戒!
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报 送:胡石其副校长 校学工(部)处
发 送:各学生班级 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学工办 2018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