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科大党发〔201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对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动员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高水平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对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必要时提出对干部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权威,并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学校在职教职工,符合代表条件者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方案。由工会制定教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征求校行政意见后,报校党委审定。选举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二)代表名额。根据《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校教代会代表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6%—10%的比例产生。教师代表、女教职工代表分别占代表总数的60%、20%以上。
(三)代表产生。以分工会为单位,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领导下,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教职工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率一般为20%),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当选。
(四)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由校工会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五)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六)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除;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不称职的,选举单位有权按民主程序撤换;代表校内调动的,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
(七)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经校工会同意,可由所缺单位进行补选。
(八)工会负责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学校各级干部有权进行评议和监督,对学校和工会工作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按代表巡视制度规定程序,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代表因行使正常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动员教职工积极支持和投身学校各项改革和建设,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为学校的科学发展作贡献。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决定,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影响的离退休教师、民主党派人士等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但总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4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召开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筹备
召开教代会前,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有学校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筹备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代表就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 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 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合并,合并后,原提案人都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审查、立案的原则: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不属个别人的问题。
(4)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联席会议决定。
3.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4. 重大提案应提交教代会联席会议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
1. 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校长。
2. 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承办。
3. 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
4. 分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 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 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2. 提案小组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3.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具体人选等由校工会与校行政协商后,报校党委审查。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并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教代会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主持会议,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工作报告、大会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议题
学校行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教代会议题。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校长协商,然后提请校党委讨论,提出议题的建议,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决议和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并负责在下次教代会上汇报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教代会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干部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工会、教代会民主评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同党委组织部制定具体评干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根据教代会职权和工作需要,教代会设立教学科研、生活福利、学科建设、民主评干、校务公开督查等5个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产生,由校工会提出组成方案并与校行政协商,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收集整理会议期间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讨论;对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工会汇报,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联席会讨论处理;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联席会报告工作;经常与对口行政部门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团组成
教代会代表团以分工会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副团长。团长主要职责是:大会期间征集、汇总提案,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上发言;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反映;接受大会或校工会委托的其他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团长不在时,履行团长职责。代表团正、副团长名单要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代表团团长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议程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主持,全体正式代表参加。
(一)工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工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者由工会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
(四)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六)通过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名单。
(七)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八)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九)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大会议程
(一)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宣布大会议程。
(三)校领导致开幕词。
(四)校长作工作报告。
(五)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六)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校工会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出报告。
(七)校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八)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九)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经统一认识,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十)进行大会选举,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十一)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十二)教代会秘书组作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工会。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学校行政、工会共同向各单位和教职工提出贯彻落实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
(二)各代表团和代表向各自所在单位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三)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全方位宣传大会精神,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推进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五)校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经校党政同意,校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联席会议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一)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
1. 教职工代表团团长。
2.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
3. 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4.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业务部门负责人。
(二)联席会议的职权
联席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教代会决议、决定中的不适应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2.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民主推荐或者民主选举的意见,审议通过民主推荐或者民主选举方案。
3. 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 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意见和建议。
5. 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提交下次教代会予以确认。如被教代会否决,联席会议的决定应中止执行。
(三)联席会议的召开
1. 根据校党委书记、校长、工会主席的建议,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碰头会讨论确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2. 工会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如有文字材料应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3. 各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4. 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协商,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
5. 各代表团团长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教职工代表。
6. 会议纪要精神由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做到既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行政指挥权,又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和工代会可以结合召开。教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即为会员代表,不是工会会员的,不参加工代会表决。两会主席团、代表团合一,届期一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二级单位在所属直属党委(党总支部)领导下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第三十条 本细则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则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科大党发〔2004〕58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细则不完善时,由校工会提出意见,必要时提交代表大会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