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全省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组发〔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把握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紧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主线,坚持实事求是、平等公正、民主公开、教育为主,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价党员的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道德品行等方面情况,及时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严格党内生活、增强党员意识、纯洁党员队伍,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综合性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明确评议对象
民主评议党员范围为全校党员,党员一般应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
对外出的流动党员(含已毕业但组织关系暂留在学校的学生党员),流出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其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说明情况,寄回个人总结材料;有供职单位的,还须由供职单位提供现实表现材料。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民主评议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寄回流出单位党组织。参加临时党支部3个月以上的,可在临时党支部进行民主评议,其结果交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审定。
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所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同意,可以不参加或者以合适的方式参加民主评议,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他们通报情况,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在开展民主评议前,须公布应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名单;对不能参加的,须同时公布具体原因。
三、深化评议内容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与当年度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中心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及遵纪守法等情况相结合,在职党员还要与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相衔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党组织的决定,自觉服从党组织安排,始终与党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否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是否站在改革发展前列,维护改革发展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实践,在工作和学习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是否牢记为民宗旨,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反对“四风”,主动联系服务师生,积极为师生办好事实事。
(五)是否认真执行党的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
(六)是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扎实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努力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每次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时,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充评议的具体内容。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还可根据在职教工党员、学生党员以及离退休党员的岗位特点确定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内容。要把民主评议党员与党员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推行党员纪实管理、积分管理、星级管理等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对党员履行义务、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类考核,为民主评议党员提供重要依据。
四、严格评议程序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领导下,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上级党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应到会指导并点评,与会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时间相对集中,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进行,在职教职工党员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习动员。通过上专题党课、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重要文件以及重要会议精神,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和党性教育,打牢思想基础。
(二)自我总结。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客观地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方向,并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附件1)。
(三)支委初评。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根据党员自我总结、日常管理考核、师生反映等情况,对每名党员的成绩和不足形成初步意见,作为党支部讲评的依据。
(四)大会评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以下步骤开展评议:(1)通报情况。党支部书记通报说明民主评议有关准备工作情况,对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明确要求。(2)党员自评。党支部书记首先作自我总结,并带头开展自我批评,其他党员逐个进行自我总结和自我批评。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党员应提交个人总结材料。(3)党员互评。每个党员自评后,其他党员逐一对其进行评议,党支部书记带头提出具体批评意见。(4)支部讲评。党支部书记根据党支部委员会初评意见,结合党员自评和互评情况,对党员逐个讲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5)上级点评。到会指导的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重点对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进行点评,并对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提出要求。(6)民主测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党员相互评议测评票》(附件2),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各党支部可以邀请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参加,请群众代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次,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群众评议党员测评票》(附件3),对党员进行满意度测评。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党员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分党小组进行。
(五)组织评定。支部党员大会评议结束后,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员大会,下同)根据民主评议情况,结合党员现实表现,重点是党员日常管理情况,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对每名党员形成评定意见,及时向党员反馈,并将党员评议结果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审批、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对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结果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校党委备案。
党支部委员会应将民主测评结果作为组织评定的重要依据。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优秀等次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党支部党员总数的20%;评为优秀等次的,其优秀票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核实确有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的,应评为不合格等次;对不合格票未超过三分之一,但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合计超过40%的,应考虑评为基本合格等次。同时,有群众参与满意度测评的,凡满意票低于70%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满意票高于50%的,应考虑评为不合格等次。
对具有以下情形,事实确凿、影响较坏的,即使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未超过三分之一,群众不满意票未超过50%,仍可由党支部委员会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省委和校党委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中央,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可结合单位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但必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把关。
五、注重结果运用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运用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由校党委通报表扬;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员,一般应从党支部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中产生。对评为合格等次的党员,要引导其向优秀党员看齐,不断提升自己。对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要指定专人及时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要依照程序严肃处置。
六、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提出审批意见,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校党委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和党支部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防止与党纪处分脱节或互相矛盾。对当年度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校纪委。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党组织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严格落实责任。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全校各级党组织要将其作为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精心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校党委组织部要从严履行指导职责,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督导,抓好业务培训,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和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二)准确把握政策。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对党员由于组织原因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要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调查处理被处置党员的意见和申诉,对把握不准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要加强后续教育帮助,主动了解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被处置党员成为党组织的对立面。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民主评议责任追究制,对不能有效组织开展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整顿;对被动应付、敷衍塞责的党组织,要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重新开展评议;对利用民主评议进行打击报复的党组织负责人,要严肃查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党员,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组织处理,其中情节严重和一贯表现很差的,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党员大会不能形成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或校党委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开展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连同《湖南科技大学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次年3月底前报校党委组织部。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科大党发〔201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