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导师队伍,根据省教育厅、学位办和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导师职责如下:
第一条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学术道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动态。
第二条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负责(包括研究生学习、科研、思想道德、作风以及生活各项内容)。自觉遵守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定、制度,服从学院主管领导及研究生处的指导。
第三条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以及复试等工作。
第四条参与制定本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工作,按培养方案拟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负责实施培养方案和个人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五条承担一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并及时与学院研究生办合作,按时完成指导研究生全部课程教学任务,指导研究生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现状与动态,并积极探索和改进本学科的教学方法。
第六条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第七条定期为研究生授课或者举办专题讲座。
第八条指导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所指导的研究生在毕业前必须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与本学科专业作品,并指导研究生参加“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研究生学术论坛”。
第九条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做出评价,并指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同时对不能按规定完成论文或论文质量不合格的研究生,有权否定其答辩资格。对不能按导师要求完成学习及研究任务或不能按期答辩和毕业的研究生,应及时与主管研究生院长和研究生处沟通,提出可行的延期方案。
第十条因各种情况不能完成指导工作,应事先与主管院长和研究生处联系,对未完成的指导工作提出书面说明或建议,以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每届研究生毕业后,对自己的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交研究生秘书。
第十二条 积极申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与改进我院研究生的培养模式。
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
2016年9月